平復行政不法首例,林水泉管訓污名將滌除、家屬盼加害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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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6

民國50年間因批評政府被提報為「流氓」並移送管訓的前台北市議員林水泉(右2)與姪子林信介(左2),曾在109年間共同拜訪監察院長陳菊(右)及監察委員高涌誠(左),爭取平反。(林信介提供)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傳真  112年3月16日
民國50年間因批評政府被提報為「流氓」並移送管訓的前台北市議員林水泉(右2)與姪子林信介(左2),曾在109年間共同拜訪監察院長陳菊(右)及監察委員高涌誠(左),爭取平反。(林信介提供)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傳真 112年3月16日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林水泉民國50年間因批評政府被送管訓,案經林水泉申請平復,日前獲審查會審議通過,成為政府平復行政不法首例,後續將請權責機關塗銷前科,滌除不實污名。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林水泉於民國50年間,因選舉期間公開批評政府施政遭提報為流氓,被移送小琉球管訓1年8個月。53年時,林水泉當選台北市議員,任期未屆滿,再被當局冠以「陰謀顛覆政府」服刑10年。

法務部表示,這段10年徒刑於89年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審查後,為林水泉平反並補償;但林水泉被提報為流氓並移送管訓的期間是行政處分,非刑事有罪判決,而無法獲得平反與補償。

新聞稿指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此情形,曾於110年7月公布調查報告,認為威權統治時期政府為限制人民言論、講學、參政等自由,實際上規避司法程序,以「流氓」名義提報管訓等行政不法行為,侵害人權甚鉅,卻以法制不合駁回補償請求,建議應盡速修正法制闕漏。

法務部說,促轉條例因此於111年5月27日修正通過,增定第6條之1,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的處分或事實行為,屬行政不法,有依法調查確認且平復的必要。

案經林水泉向法務部申請平復行政不法,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調閱監察院、國家檔案管理局、內政部警政署等資料,認定林水泉當時具有正當職業,不符當時「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的要件,也查無當時將林水泉造冊列管為流氓的資料。

法務部表示,林水泉當時發表的政治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但當年政府為鞏固威權,打壓政治性言論,將林的言論視為應送交矯正的流氓行為,以行政手段壓制異見,使人民畏懼評論政府,經審查會審議後,確認是應平復的行政不法。

法務部指出,日前已平復並刊登行政院公告420名政治受難者,而林水泉案是促轉條例增訂平復行政不法規定的首起案例,後續將移請權責機關盡速塗銷林水泉的前科,去除60多年來所背負的不實污名,還給他清白名譽及家屬遲來的公道,具體實踐轉型正義。(編輯:蕭博文)1120316

因批評政府被提報為「流氓」遭移送管訓的林水泉,日前獲審議通過,正式成為政府平復行政不法的首例。圖為民國109年間林水泉重返當年關押處、屏東縣鵬村農場。(林信介提供)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傳真  112年3月16日
因批評政府被提報為「流氓」遭移送管訓的林水泉,日前獲審議通過,正式成為政府平復行政不法的首例。圖為民國109年間林水泉重返當年關押處、屏東縣鵬村農場。(林信介提供)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傳真 112年3月16日

首起行政不法獲平復 林水泉家屬盼加害者道歉

2023/3/16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6日電)因批評政府被提報流氓行政處分的林水泉,日前獲審議通過,成為政府平復行政不法的首例。林水泉的姪子林信介指出,希望加害人、政府向政治受難者與家屬道歉,並盡速完備法令。

林信介表示,民國90年間林水泉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訴訟過程花了不少錢,仍然被判決敗訴,也找過監察院、促轉會等單位陳情,卻沒有獲得正面回應;當年政府違反人權將林水泉提報流氓管訓,至今加害人沒有道歉,政府也應該公開道歉,才符合轉型正義。

林信介指出,林水泉的家人考量林的歲數,一度想過不要平反,縱使林水泉現在獲得平反,已無法恢復當初的自由身,也失去當初身為市議員的政治生命,金錢補償對受難者沒有意義,部分受難者也已經逝世,等了許多年仍等不到平反,如何完備法令才是政府該做的。

林信介也說,當初林水泉被關押在屏東縣鵬村農場,如今景物全非,希望權責機關盡速將鵬村農場列為不義遺址,作為人權與歷史的指標,不能再重蹈覆轍,也希望政府重視政治受難者與其家屬的心聲。

林水泉於民國50年間,因選舉期間公開批評政府施政遭提報為流氓,被移送管訓1年8個月。53年時,林水泉當選台北市議員,任期未屆滿,再被當局冠以「陰謀顛覆政府」服刑10年。

這段10年徒刑於89年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審查後,為林水泉平反並補償;但林水泉被提報為流氓並移送管訓的期間是行政處分,非刑事有罪判決,而無法獲得平反與補償。

因此促轉條例於111年5月27日修正通過,增定第6條之1,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的處分或事實行為,屬行政不法,有依法調查確認且平復的必要。

案經林水泉向法務部申請平復行政不法,由「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審議後,確認應平復林水泉行政不法,並將移請權責機關塗銷其前科。(編輯:張銘坤)1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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