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旅社冤案、假案、錯案大事記
1956-1958年 黃學文的老朋友張聰明是「台灣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產)的負責人,張聰 明邀請黃學文投資台產,黃學文以其妻楊薰春的名義投資,所以楊女士就成為台產的股東兼監察人,黃學文稍後又介紹同鄉陳華洲(台大化工系主任)入股,並由陳 華洲擔任台產董事長。黃學文、楊薰春夫婦向台產承租座落於台北市漢口街一段80巷12號二層樓房一棟,然後在1956年5月前將其二樓全部闢為旅社,名為 汀江旅社。但不久之後,「台產」破產,那棟二層樓房被法院拍賣,黃學文乃於該年將該棟樓房買下,並決定擴建樓層與擴大旅館的經營。
在 1950年代的台灣,大家都認為海外的華僑有錢,所以就有人把「菲律賓華僑」姚嘉薦(祖籍福建)介紹給黃學文,希望姚投資入股,並由姚來擔任經營與管理的 工作,而黃學文則專心從事營建業。其實姚的背景十分複雜,他原來旅居菲律賓,後來不知何故,離開菲律賓,最後身無分文,輾轉到台灣落腳。
姚 認為經營旅社有利可圖,所以由友人出資五萬元,做為投資入股金,他同時夥同莊立銘和陳宗文與黃學文共同經營旅社,這就是後來的武漢大旅社。以姚莊陳三人的 名義出資的股金15萬元佔所有資金的三分之二,因此推姚嘉薦擔任經理,黃學文夫婦因為只有三分之一的股權,所以派林祖簮為帳房,這項合營關係從1958年 5月1日開始。
1959年5月27日 在姚嘉薦接掌經營的初期,營運正常,收入穩定,也都能按時繳付房租、攤派利潤及履行對外的各種 債 務,但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卻開始發生異常狀況,不但不再繳付房租,還欠了一堆外債,黃學文因而請林林祖簮查帳,這時才發現姚將旅社營收挪為私人花用。由於 東窗事發,姚乃惡人先告狀,於1959年5月27日,與莊立銘和陳宗文兩人聯名具狀,向台灣省警務處刑警大隊舉報黃學文、楊薰春和林祖簮「損毀、背信、侵 占與竊盜」,黃學文被舉報後,一面接受警務處刑警大隊長的私人調解,一面由其夫人在六月間向台北地檢處控告姚背信,從此雙方劍拔弩張。
當 時 的姚嘉薦心情十分焦慮,這原因不難理解: 第一,他是沒有退路的人,他無法再回菲律賓、緬甸或其他東南亞國家。第二,他不是手頭有什麼資金的華僑,他兩手 空空,連他的入股金五萬元都不是他自己的,他亡故後,台北地檢處檢察官蔡炳福調查發現,姚從未從海外匯款到台灣,他亡故時,身上只有五十七元台幣,連一塊 美金及一件貴重物品或貴重衣物也沒有,情況十分窘迫,如今他侵占旅館營收所得的公款,且被控侵占,法官裁定以五千元交保(這在當年可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他侵占旅館公款的罪證確鑿,一旦定讞,他將得返還公款,可是他沒有能力還錢。他也會被關在監牢,又會被合夥的股東控告,他會身敗名裂。第三,他在外面欠下 的債,不管是以旅館或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主都聞風來向他索債,各方壓力紛至沓來,讓他神經緊繃,總之,東窗事發後,他知道他已陷入絕境,走投無路。
在他向警務處刑警大隊舉報後,他跑了刑警大隊兩、三次,由於沒有結果,所以他向台北市警局督察員邵中毅說,「法院與警察都辦不了他這個案子,所以他只有去中山北路攔蔣介石的座車或自殺了」,那天是1959年7月16日。
1959 年7月18日 凌晨四點左右,武漢大旅社工友吳亮陪同前來投宿的林姓旅客上二樓,他們無意中發現214號房有人懸掛在門上,再仔細看,原來是該旅社的 姚嘉薦經理,他的脖子套在繩圈裡,已經氣絕了,他們急忙通知帳房林祖簮,接著叫醒睡在三樓的黃學文夫婦,林祖簮並向台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路派出所報 案。
凌晨四點三十分,陳姓警員趕到旅社,守護現場,一直看守到第五分局刑事組林德副組長會請台北地檢處檢察官蔡炳福(曾拿到最高檢察長獎 積 優第一的檢察官)及法醫葉昭渠(東京帝大的法醫學博士,是東南亞法醫的鼻祖,是台灣法醫界的權威,在他檢驗姚的遺體之前,已經累積了檢驗三千多具遺體的經 驗,其中包括三十餘具因劇毒巴拉松而死亡的遺體,後來的台灣與美國法醫界的權威楊日松與李昌鈺都是葉的門生)前往現場實施勘驗,到十一點多,檢察官與法醫 檢驗完畢,認為姚嘉薦是自縊身亡,並且推定死亡時間是凌晨三時許,檢察官當場簽發埋葬證,交由死者友人陳宗文收埋。
到此時,警方、檢察單位與法醫都是把死者姚嘉薦當成一般人在辦,他們以沒有偏見的態度去處理現場,並客觀地做出姚嘉薦自殺的結論。
但是在有關單位知道姚嘉薦具有華僑身份後,立刻覺得此為重大案件,警務處特別組織專案小組進行深入偵查,因為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台灣資金短絀,爭取僑資成為官方極為重要的政策,華僑的身份、地位與待遇自然十分特殊。
由 於姚在死前與黃學文因旅社的投資與經營的關係,因而有財務上的糾紛,自然而然地,一切事證都似乎很符合邏輯地指向姚的死亡和他與黃學文的金錢糾紛有直接或 間接的關係,因為這樣,所以就被別有用心與居心叵測的國民黨統治當局趁勢利用,而黃學文、楊薰香、陳華洲等七人則成為統治當局出於不可告人的陰謀與動機的 替死鬼與犧牲品。
整個案子的偵辦都因為政治的考量與設計被導向「姚的死亡是他殺,而且兇手是黃學文與陳華洲」 的方向發展,這是蔣家政權的情治單位及其操控的媒體不可告人的陰謀與操作。
1959 年12月8日 在案件結束五個月之後,調查局逮捕了黃學文等六人,陳華洲則在一個月後被捕,調查局對黃學文等人非法羈押數十日,並對他們進行慘無人 道的非法刑求,經監察委員陶百川介入,調查局才在1960年1月26日把黃學文等人移送台北地檢處,調查局還宣佈,根據該局法醫蕭道應(與葉昭渠不同,蕭 是曾為匪諜的自新份子,沒有受過一天的法醫訓練)的「鑑定」,姚的死因是「被注入巴拉松農藥中毒死亡」。
調查局為什麼要介入姚嘉薦的死亡 案,且炮製「黃學文殺人案」呢?原因是蔣介石親自下令要辦這個案子,這個獨裁者下手令「查明事實,從嚴偵辦」。什麼事讓蔣介石要嚴辦這個案子?他的出發點 絕非是要「保護華僑,給海外的華僑一個交待,以鼓勵華僑回國投資及讓四海華僑心向祖國」那麼簡單,蔣介石的動機是他要藉機整肅雷震。當時的雷震要組黨,雷 震一旦組黨成功,蔣介石的一黨專政體制就會崩潰,他想幹到老死與建立蔣家王朝的夢就會破碎,所以一定得把雷震的勢力與影響力徹底摧毀與掃除。
陳 華洲教授(陳早稻田大學畢業,是蔣介石政權接收台灣的委員之一)是雷震的摯友與堅定的政治盟友,陳華洲又是黃學文的同鄉與台產公司的同事,現在華僑姚嘉薦 在黃學文擁有的樓房自殺,這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蔣介石政權決定利用這個機會來剪除雷震的羽翼。調查局與檢察機關這些機構都是由國民黨指揮的蔣家統治機 器,在蔣介石下達嚴辦的指令後,這部殘酷與嗜血的機器就開始「以科學辦案為名,但行嚴刑拷打、屈打成招之實」的方式,來炮製一個大冤案、假案與錯案,為了 向蔣介石邀功及進行高層政治鬥爭。
利用姚嘉薦的自殺,把它轉變成黃學文及陳華洲介入的「他殺」,是最便捷的方法,但調查局又為什麼要把其 他 幾名完全不相干的小老百姓(甚至其中還有人是姚聘用之人,也因為有些被羅織的被告是如此地無辜,毫無合理的犯罪動機,致使本案疑雲重重,錯誤百出,所以有 些有良知的法官即使有上級與政治壓力,也根本看不下去,同時也辦不下去,因此一再發回更審,導致本案歷經數十年,至今仍無法結案)也給扯進去呢?這是因為 那些人都長期住在旅館,調查局必須一網打盡,有如殺人滅口、滿門抄斬與株連九族,否則那些知道姚是因自殺而身亡的人就可能在外面說話,讓調查局炮製冤案、 假案與錯案的陰謀詭計曝光,因而全功盡棄。
調查局「破案的報告」是: 武漢旅社老闆黃學文因與死者姚嘉薦有訴訟恩怨,「懷恨在心」,「唆使」員工三人與住客一人,由陳華洲教授「提供巴拉松」,其餘四人「協助」,將毒藥「注 入姚體內」,待姚死亡,再 「將死屍吊在門後」,「偽裝」自殺,黃妻「同時在旁」,「協助殺人」。
1960年3月24日 黃學文等七名被告分別被台北地方法院判刑,這是一審判決:
- 黃學文(建築商,福建長汀人): 死刑(九度更審,八次被判死刑,前後被羈押與坐牢15年,之後棄保逃亡,輾轉到美國);楊薰春(黃學文妻,武漢大旅社股東): 有期徒刑16年(5年後出獄,後來以依親的方式移民美國);
- 陳華洲(台灣大學工學院化工系主任,福建長汀人):無期徒刑(4年後,死於獄中);
- 林祖簮(旅社帳房,廣東人): 死刑(11年後因病交保出獄);
- 游全球(武漢大旅社三樓汀江公寓管理員,福建長汀人): 死刑(16年後出獄);
- 吳亮(被姚嘉薦請來擔任旅社工友,安徽人): 有期徒刑16年(7年後,保釋出獄,因被刑求毒打所造成的內傷復發,不久之後死亡);
- 王靄雲(旅社房客,廣東人): 死刑(16年後出獄)
「黃學文殺人案」從1960年到1976年,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總共有九次,一直到1976年11月23日,最高法院才在黃學文等被告再上訴的上訴審中採納了下級法院的判決。案子前後拖了將近17年,終於定讞。
在 那17年之間,「案子一直是審了又判,判了又審,審了又判,判了又審,七名被告就這樣含冤莫白。在這之間,陳華洲死了,黃學文精神狀態出了問題,所以最後 不了了之。他們從1960年2月6日一審起訴那天起,就一直不曾要求減刑。他們說,如果姚嘉薦是自殺的,請判他們無罪,如果姚嘉薦是他們殺的,請判他們死 刑。他們堅持不要求減刑,不要折衷,不要冤枉,他們只要求水落石出。」但是,「法院是國民黨開的」,所以,這七名被告的名譽、生命、自由、家庭、財富與幸 福在腐敗、邪惡、獨裁、專制與恐怖的政權統治下,都只有被無情地與殘酷地犧牲了。
- 02/06/1960 偵查庭
- 03/24/1960 一審判決,黃、林、王、游死刑,陳、吳無期徒刑,楊16年有期徒刑
- 09/06/1960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 (日期缺) 三審判決,原判撤銷,發回更審
- 09/07/1962 更一審,黃死刑,林、王、游、陳無期徒刑,吳15年有期徒刑,楊10年有期徒刑
- 04/11/1963 更一審上訴,發回更審
- 10/18/1963 更二審,維持前判
- 03/26/1964 更二審上訴,發回更審
- 09/11/1964 更三審,維持前判
- 12/29/1964 更三審上訴,發回更審
- 12/18/1965 更四審,黃死刑,林、王、游無期徒刑,吳12年有期徒刑,楊7年又6個月有期徒刑
- (日期缺) 更四審上訴,發回更審
- 09/03/1968 更五審,維持前判
- (日期缺) 更五審上訴,發回更審
- 03/27/1970 更六審,維持前判
- 08/27/1970更六審上訴,發回更審
- 12/27/1973更七審,林、王、游15年有期徒刑,吳7年有期徒刑,楊3年有期徒刑
- 04/09/1974更七審上訴,發回更審
- 03/12/1975更八審,林、王、游無期徒刑,吳7年有期徒刑,楊3年有期徒刑
- 07/30/1975更七審上訴,發回更審
- 09/14/1976更九審,林、王、游15年有期徒刑,吳7年有期徒刑,楊3年有期徒刑
- 11/13/1976更九審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因為是秘密辦案審理,不公開審判,所以相對地比較公正,但最高法院不直接審理與判決,只是針對高等法院判決有漏洞的、有疑點的、應調查而未調查的事項約略指出要點,然後發回下級法院更審。
最 高法院為什麼要九次發回下級法院更審?道理很簡單,因為「黃學文殺人案」是蔣家政權為了對雷震進行政治鬥爭、由調查局所炮製的慘絕人寰的冤案、假案與錯 案,既然是假的,那它就真不了。所以在獨裁政權操控下的調查局再如何自詡「科學辦案」,再如何自以為聰明,它所羅織的罪狀也必定是漏洞百出,疑點重重,它 越努力要證明黃學文等人「共同殺人」,就越會證明它的手法粗糙拙劣,而其罪惡則欲蓋彌彰。再怎麼說,最高法院的某些法官還是有些良知,即便他們面對來自蔣 家政權的巨大壓力,他們也儘可能不做泯滅良知與傷天害理的事。
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最後還是得把這個案子做個了結,即便是送到日本鑑定的、能證明是死者姚嘉薦自殺或他殺的最關鍵的法醫報告不翼而飛,最高法院也未再加以追究,還是「鄭重其事」地做出最後的定讞。
王藹雲等被告不服,最後還是向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並向監察院進行申訴,但它們均以黃學文「在高院審理,病保在外」為由,未予受理,因此,「黃學文殺人案」空懸三十年,任由七名被告沉冤未雪。
1995年3月 法院以「原判有可議」為由,因而判「原案撤銷」與「免訴」,企圖把國民黨政權的罪惡一筆勾銷,讓這含冤不白的七名被告與他們的親人都死得不明不白或者活在極大的屈辱與陰影中。
1995 年4月26日 曾坐過15年的監牢再加上逃亡21年的黃學文拒絕接受法院以「免訴」為由,來結束此案所留下的台灣司法與政治史上極為黑暗的紀錄,由民進 黨立委李進勇陪同到立法院旁聽申冤,控訴調查局酷刑逼供,李委員利用立法院司法及預算聯席會審查法務部最高檢察署預算的機會,就「武漢大旅社冤案」向司法 行政部長馬英九與調查局長廖正豪進行質詢。[國民黨政權深知這些被告無辜,為了避免被告在國內的司法糾纏以及來自黃學文在國外的申冤呼籲,故想以免訴將此 案不了了之,但這七名無辜的被告很有骨氣,一口怨氣吞不去,堅持「有罪判死,無罪還其清白」,因此不接受「免訴」的安排與妥協。]
1995 年9月20日 赴立法院申冤的行動毫無幫助,反而越申越冤,由於黃學文不接受「免訴」,所以法院就撤銷對黃學文的「免訴」,高檢署檢察官就再度提起上 訴,重新通緝黃學文,黃學文乃再度逃亡,並再度潛返美國,法院終究對已不在台灣及不在場的黃學文仍判死刑,但因大赦與減刑,改判黃無期徒刑,並繼續通緝與 追捕已75高齡的黃學文。
離奇覆雜與黑幕重重的「武漢大旅社冤案、假案、錯案」可以總結如下:
第一,它的起因是,一群不肖的調查局人員覬覦黃學文家的財富,勒索七十萬元未遂,且欲霸占當年台北市最大的武漢大旅社。
第二,黃學文警界出身的背景與死者姚嘉薦內弟吳雪塵的調查局背景,引起警界和調查局辦案地盤、權力及利益的爭奪,調查局運用蔣政權「鼓勵華僑回國投資的政策」,借力使力,首度介入刑事案件,以便進行政治鬥爭。
第三,黃學文的福建長汀前輩陳華洲的政治背景,讓蔣家政權藉此案來進行高層次的政治鬥爭,藉以整肅雷震,鞏固蔣家政權與天下。
第四,司法界的黑暗,貪官污吏的狼狽為奸,讓整個偵查與審判的過程都被情治單位操控。
這 四項因素交織在一起,終致與雷震有交誼的陳華洲教授冤死獄中,旅社工友吳亮因遭酷刑,在出獄後,因內傷復發而死,而包括黃學文與楊薰春夫婦在內、與政治無 關的幾名老百姓則背著「殺人」罪名,一輩子翻不了身,連無辜的後代都遭池魚之殃,顛沛流離,都活在國民黨政權所製造的冤案、假案與錯案所帶來的陰影與恐怖 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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