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按:1970年424刺蔣事件發生後,黃文雄、鄭自才當場被美國警方逮捕,為了救援黃、鄭兩人,海外台灣同鄉設立「台灣人權訴訟基金(又稱黃鄭救援基金)」各地發起救援募款。6月鄭自才與黃文雄被紐州檢察起訴,被控促圖謀殺蔣經國及違法攜帶武器。鄭、黃先後以9萬元和11萬元保釋。過程中台獨聯盟組織的路線爭議浮上檯面,後來兩人選擇棄保逃亡。
根據紐約州州法,謀殺罪最高刑期25年,非法持有武器最高刑期7年。我和黃文雄與律師研商之後,萌生逃亡計劃,決定不出庭接受判決,律師以平靜的語氣說:「這是你們的選擇,我尊重你們的決定。」於是我們開始分頭逃亡。
在逃亡前夕,我預先向即將召開的聯盟盟員大會控訴陳榮成、蔡同榮二位盟員,內容如下:
致台灣獨立聯盟美國本部盟員大會及各位盟員:
鄭自才向盟員大會控訴陳榮成、蔡同榮二盟員
I.黃文雄、鄭自才於1970年4月24日在紐約市Plaza Hotel前被紐約市警察逮捕,並受紐約州檢察官方以企圖槍殺蔣經國起訴。我們二人各以十一萬及九萬美元在保釋中。
II.A.鄭自才控訴陳榮成部分
陳榮成曾前後兩次由Louisana州被押來紐約市替檢察官方作證。第一次是在1970年5月14日(註:5月14日啟程,5月15日作證),自願出來作證的。第二次作證是在1971年5月6日,他是檢方的污點証人,換取免訴權,所以拒絕和被告鄭自才及其律師合作。
陳榮成兩次作證的主要內容如下:
陳榮成說在4.24事件發生前約二星期,鄭自才打電話給陳榮成,要求將短槍帶來紐約。陳榮成於1970年4月17日坐Delta Airlines飛機抵達La Guardia機場,鄭自才往機場接陳榮成到鄭宅。陳榮成將兩支短槍(點二二口徑及點二五口徑)及兩匣子彈(各三十及四十發)交給鄭自才,並教他如何使用那兩支短槍。陳榮成又說鄭自才並沒有向他講帶短槍來紐約的目的。他4月17日夜住宿在鄭宅。
陳榮成的證詞危害黃、鄭案件的事實是很顯然的。這種陷害同志、背叛革命行為的嚴重性,並不遜於台奸陳光英的出賣林水泉等同志。這種出賣同志、出賣革命的敗類,在革命的鬥爭過程中,將會不斷地出現。如果聯盟不能對陳榮成這種敗類加以嚴厲的制裁,則不但談不上革命,聯盟將被四分五裂至自行消滅為止。
II.B.鄭自才控訴蔡同榮部分
蔡同榮於1971年3月19日11:30pm左右指示陳榮成不用去找律師,因為蔡同榮向陳榮成說紐約州檢察官不會調陳榮成出來作證。
鄭自才於1971年5月3日9:00pm左右,要求蔡同榮打電話給陳榮成,但蔡卻推辭,並沒有一點誠意幫助黃、鄭訴訟案件的進行。
蔡同榮對黃、鄭案件的輕視,由他出庭旁聽的次數也可以證明。黃、鄭案件的庭審,由1971年4月28日開始,於5月17日結束。在這將近三禮拜的庭審期間,蔡同榮只在5月11日下午到法庭旁聽一次,唯有一次而已。
蔡同榮這種有意輕視黃、鄭案件,危害黃、鄭利益的態度和作法,是反同志、反革命的行為。這種反革命的事實,如果不加以追究,給以制裁,則將危害組織的發展,消滅組織的力量。
III.鄭自才的要求
黃、鄭案件訴訟的成敗,不但關係著黃、鄭二人自身的利益,而且對獨立革命運動也有重大影響。陳榮成、蔡同榮的危害黃、鄭案件的利益,以及背叛獨立革命的行為,已經得到充分的證明。任何一個革命組織,應有嚴正的紀律,不應容忍任何反同志、反革命份子存在在台獨運動的組織內。
鄭自才謹向盟員大會控告陳榮成、蔡同榮二人,要求大會加以制裁他們兩人。鄭自才要求大會開除陳榮成的盟籍,同時要求蔡同榮向大會呈「自白書」。
假使鄭自才的要求沒有得到盟員大會的支持,則鄭自才將於盟員大會結束之日,即宣佈退出聯盟。退盟後,鄭自才的一切言行將不受聯盟的任何約束。
鄭自才 謹上 1971年6月14日
我向台獨聯盟美國本部控訴陳榮成及蔡同榮之案件,大會並沒有做成任何決議,也是不了了之。整個事件最後演變成聯盟的分裂。
台獨聯盟有些成員擔心被列為暴力組織
首先是事情發生後,陳隆志在《紐約時報》投稿一篇文章,說這件事是暴力事件,而聯盟並不贊成及支持採取暴力行動。當時就有許多盟員反對此說,認為:「聯盟怎麼可以這樣說?照道理講,這件事之所以會發生,是因為國民黨政權壓迫台灣人,迫使台灣人不得不起來反抗,這不是暴力或不暴力的問題,應該從這個角度來思考才對。」陳隆志的論點,致使大部分的盟員開始感到極端不滿。
那時台獨聯盟成立未久。刺蔣案發生後,馬上面對一個兩難的困境。一方面是道義和推展運動的需要,使聯盟必須貼近我們籌劃執行刺蔣行動的人。另一方面,聯盟成立未久,有些組織成員擔心台獨聯盟被美國列為暴力組織並危及個人生涯,因此必須和刺蔣的我們保持距離。這是個不難了解的兩難之局。
任何組織都會有路線爭議的問題浮上檯面。反對我們被認為是暴力份子的人,認為聯盟自稱是革命組織,甚至倡言武力革命,沒有必要怕被宣佈為暴力組織,而且我們自己籌劃執行,已是保護組織的做法。爭議無法擺平,再加上原來已有的思想差異,導致大批盟員退出聯盟。
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聯盟使用大部份「黃鄭救援基金」的募款金,僱用Louis Kutner到華府做遊說,希望美國政府不會把聯盟列為暴力組織。
鄭自才:蔡同榮應為處理不當負最大責任
回顧這個訴訟過程,台獨聯盟主席蔡同榮應該為處理不當負最大責任。我覺得蔡同榮一方面是能力不足,另方面是維護著自己的利益。他只擔心會被FBI探員調查,會影響到教學的職業。這是只考量自己本身的利益,就是私心與本位主義。所以他就迫不及待聘請遠在芝加哥的「江湖」律師Louis Kutner,名義是保護組織,其實是為自保。組織是無形的,如何保護呢!說白一點,就是保護聯盟的三巨頭:蔡同榮、張燦鍙及陳隆志,使他們的教職不受影響。
其實蔡同榮是自己嚇自己,以企圖謀殺罪名被起訴的是黃文雄與鄭自才,聯盟並沒有被起訴。FBI根本沒去查台獨聯盟,因為這不是FBI的案子而是地方法院的案子。就像聯盟的財務主管邱坤勝雖然做假帳,然後到法院作證說那兩把槍不是聯盟買的;但是陳榮成則在大陪審團以及地方法庭作證時,說這兩把槍是用聯盟的錢去買的,並坦承聯盟寄六百美金給他買槍枝。不過這並不是法院關心的重點,法院關心的是,那兩把槍是陳榮成買的、且親自交給我鄭自才的,這樣法院才有辦法將我定罪。我們知道做偽證是有刑責的,但邱坤勝並沒有被追究作偽證罪呀!
花10萬美金所聘的律師 什麼事都沒有做
蔡同榮利用以救援黃鄭名義所募集的資金支付Louis Kutner,在短短的一年內,竟然付給Kutner現金美金十萬元。這個數目是天文數字,在當時可以購買幾十幢房子。更離譜的是Kutner什麼事都沒有做,只會信口開河而已。這麼嚴重的過錯可以不負任何責任,只以經驗不足可以搪塞嗎?
說實在的,他們這些人念完博士後,就留在學校教書,社會歷練缺乏,不知社會事,又不肯向人虛心請教。Kutner這個人是老狐狸,聯盟付給Kutner的錢,竟然是按月給付,而不是Kutner的工作執行到什麼階段才給多少錢。就這樣任由Kutner天花亂墜說了一堆,然後一事無成就被騙取十萬塊美金。
蔡同榮一直掩蓋這個錯誤的事實,在公開或私底下未曾透露這個事實,當然也未曾為這個錯誤公開道歉過。至於陳榮成,如果他當時就明確表明他退縮了,他想保住自己的前途,他不想再搞革命了,那還情有可原。但事實上卻非如此,陳榮成當初不但不退縮,還似乎存有看好戲的心態。直到如今,他還不願承認自己所犯的錯誤,硬拗到底,這就令人感到憤怒與悲嘆!
對照世界台獨聯盟成立宣言中聲明的:
「為迎接神聖的歷史使命,把握武裝革命的契機,我們五團體決定於1970年1月1日正式合併,成立台灣獨立聯盟。總本部設在美國,並設台灣、日本、美國、加拿大、歐洲五本部。本聯盟要求:
‧融合島內外獨立的組織,結成全球性、全民性的革命總體;
‧促成各階層的台灣人獻心、獻身,加入獨立革命的主流;
‧在堅強的領導統一指揮下,全體動員,內外呼應,從事反蔣倒蔣的鬥爭。」
不知身為主席的蔡同榮和負責島內工作的陳榮成,是如何看待與對待這份嚴肅的聲明?(責任編輯:劉明堂)
※本文摘錄自《刺蔣 鄭自才回憶錄》(允晨文化出版)(小標為民報編輯增加)